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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证个体医状告卫生厅行政不作为胜诉!
 
发布日期:2012/10/8  浏览人数:2514
 

浙江省无证个体医状告卫生厅行政不作为胜诉!

2012-08-1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一被告浙江省卫生厅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原告执业医师资格申请予以审核意见的法定职责。二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浙江省卫生厅负担。

         (2012)杭下行初字笫16号

      附:广大个体医心声:我们一不偷,二不抢,只要一个和谐环境,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给弱势群体个体医一口饭吃,吃饭是一个中国人最基本权利,如果突然不给你官当,你又会怎么样?人会死的!你暂时手中有点权力,请高抬贵手,刀下留人!

浙江省卫生厅不服法院判决二审(终审)再次败诉

2012-09-19

       浙江省卫生厅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杭下行初字第16号之判决一被告浙江省卫生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根据浙职改字{1986}第22号(浙江省关于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卫生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程序的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必须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地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人员认定事宜......

      浙江省卫生厅不服上述判决于2012年7月9日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杭中院认为,(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卫生部.人事部据此制定的卫医发{1999}第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浙江省卫生厅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

    综上,上诉人(浙江省卫生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笫(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卫生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2年8月13日(2012)浙杭行终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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